白山市浑江区大一明洗车服务中心:
经查实,白山市浑江区大一明洗车服务中心在白山市浑江区大一明洗车服务中心西15米处,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现本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和《吉林省水利厅规范水(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积极配合水行政处罚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对白山市浑江区大一明洗车服务中心作出责令停止取用地下水,并处以二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八道江支行;户名:
白山市罚没业务管理处;
账号:
0807 2103 0900 0094 847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浑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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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5日